摘要: 经济 分析 法学是我国法学界的新兴 研究 热点,但长期以来缺乏一种具有 中国 特色的总括性前言。《法治成本分析》的面世无疑填补了这一项空白。笔者力图将该书的 理论 亮点一一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指出 目前 经济分析法学在中国 发展 所面临的困境,以期在推介一部力作的同时,能够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分析法学的探索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游劝荣;法治成本;经济分析法学;中国特色 转载于中国论文联盟 http://www.yn66.com
一、前言:我国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现状及不足
经济分析法学(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又称为“ 法律 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或“法律经济学”(Legal Analysis),是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进而在西方各国广泛传播的法学流派。其理论核心是将经济学特别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和 方法 引入法学研究中,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分析和评价法律制度及其效果,并进而改革法律制度本身]1]。其代表人物及著作主要有科斯(R. Coase)的《 社会 成本 问题 》、《 企业 的性质》;波林斯基(M. Polinsky)的《法律和经济导论》;波斯纳(R. Posner)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正义的经济学》等。经济分析法学派作为新兴的法学流派,虽然发展 历史 不长,但势头却极为迅猛,甚至达到了与传统的新 自然 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流派分庭抗礼的程度。更有甚者,1982年美国总统里根曾一口气任命了三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学者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并通过第12291号总统令要求对所有新制定的法律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该学派在西方的盛行可见一斑。
与其在西方法学界受到极大追捧的局面全然不同,我国对于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的探求才刚刚起步。究其原因,首先,由于我国学者单一知识结构的局限,不能像西方学者那样将经济学方法熟练地运用于法学领域的研究;其次,意识形态的差异,导致了对西方经济学的传统偏见向经济分析法学的蔓延;最后,在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移植或借鉴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理念,尚须一段较长的适应过程。因此,我国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研究领域、研究深度、研究规模都十分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第二,现有成果介绍性有余而指导性不足,尚难以言及系统化,更遑论对实践给予有价值的指导;第三,研究成果分散,缺乏总纲性的理论架构,学者们在相对狭小的领域内自说自话,理论间缺乏相互沟通和联系。第四,大多数研究只是局限在将微观经济学的基本概念套用到法学研究领域,在“成本”、“效益”、“边际”等概念表述的背后,难寻系统的经济学模型分析,说服力十分有限;第五,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任何方法论的移植,都涉及到本土化的问题,一方面在该问题上有所关注的学者十分有限,另一方面,即使是目前这些为数不多的学者的成果,也大多集中在宏观的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和谐社会等宽泛的意义上,缺乏与能够体现出中国特色的具体案例的分解和剖析。①(参见前页注释①)
令人欣喜的是,兼备法学和经济学研究背景、并具学者和官员身份的游劝荣教授的力作《法治成本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不足。②(参见前页注释②)
二、 总结 与超越:中国特色经济分析法学的前言
笔者认为,案头的这本《法治成本分析》的价值,可以从如下三方面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在理论分析上,体现出浓重的经济分析法学气息。凭借深厚的经济学修养,作者对于法治的成本进行了深入、细化的分析。其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将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成本理念系统的引入到 现代 法学的解构中来。在笔者视为全书精华所在的第二章“法治成本”部分中,作者对法治的成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精辟的剖析。首先,把法治成本分为生产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四类。具体到法学的论域中来,认为生产成本是指制定并实施某一单位的法律所应支付的费用。边际成本是指法律的供给达到社会需求的饱和状态之前,每制定和实施一部新的法律,由于与其他法律规范相互支持和相互作用,边际成本递减。机会成本则具体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否选择法律作为调整方式;其二,在选择法律作为调整方式的前提下,具体运用何种法律手段。而交易成本又被进一步划分为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救济成本、执行和监督成本]2]。其次,从构成的角度来看,又把成本分为静态成本和动态成本。一般学者之把法律实施成本的焦点聚集于立法成本、执法成本、司法成本等问题上,而这一切在游教授看来只是法治成本的组成部分之一,即所谓的静态成本。进而,从更为宏观的角度上,作者提出了法治的动态成本,即所谓的效率的消解、公正的流失、体制失灵、观念失衡、社会经济负担加重等。①在笔者看来,这种法治成本动态化的眼光,至少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分析法学研究领域,是相当独到的。一来拓宽了学者们研究的视野,二来把一些法 理学 、法社会学的问题兼容进来,某种程度上也淡化了经济分析法学在我国法学界纯粹的工具主义色彩。再次,在基本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两种关于法治建设的错误论调予以了坚决的驳斥。游教授认为目前存在两种错误论调,即无成本论和高成本论。无成本论“就是对法治本身及其进程中可能带来的负面东西……没有足够的认知,也没有理性面对的心理准备,‘天真’的认为法治及其进程一片光明、一片坦途”]3]。这又与后文的“速胜论”相互照应。而高成本论就是“认识到法治及其进程不会一帆风顺、也不可能一路坦途,其间社会包括它的每一个成员都要为此付出成本和代价,并且认为这种代价和成本很高,以致普遍超出人们的负担能力”]4]。这又与后文的“悲观论”相互照应。这种理论向现实的过渡,正体现出作者在钻研理论问题的同时又对实践有着足够的关怀,极大凸显了著作的现实指导意义。
第二,在案例遴选上,显现出浓郁的中国特色。得益于常年位居相关领导岗位的关系,游教授对于现实中典型事例的关注有着不同于一般学者的敏感性。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事例中的绝大多数都体现出了浓郁的“中国特色”。例如,在论述违法成本的部分,作者所举的某青年针对天安门广场吐一口痰罚款五角的规定而在支付了一元钱后吐了两口痰的事例,使读者对于适度的违法成本所带来的收益有了明确的认识。又如,在论述法治与效率的部分,关于上世纪80年代“严打”期间出现的个别地方一味追求在“快”、“重”、“严”等方面的攀比,甚至出现七天就把犯罪分子送上刑场的事件,使读者不得不对严格程序对于法治效果的价值陷入深深的反思。再如,通过对我国普遍存在的遇到矿难就下令全省煤矿一律停产安全检查、遇到网吧大火就让所有网吧一律停业等事例的诠释,作者又把批判的矛头直指习以为常的“专项斗争”和“运动性执法”。一个个鲜活生动的案例,无不烙着“中国特色”的印记。倘若不从这些切实的案例出发,我们的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又岂能仅仅凭借一种观点的借用、一个理论的移植而轻易实现?笔者在前文已经指出了经济分析法学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缺陷,而这本《法治成本分析》,恰恰在这一个极为重要却又极少人问津的问题上,做出了一种难能可贵的表率与示范。







